本報訊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施行後,“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關係如何轉移接續,一直是雇佣雙方爭論的焦點。13日,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台規定,明確六種情況下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一是用人單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二是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三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四是用工單位將所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變更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工的;五是符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情形,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原勞務派遣單位將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為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新勞務派遣單位的;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提供虛假材料辦理勞動關係轉移備案及其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關係變更手續,造成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取得《勞務派遣經驗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得相互轉移。(黃紅芳)
  (原標題:原單位工齡能否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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